岳先生是一名住房建设承包人,2020年11月份,岳先生通过宋先生介绍,承包了张先生位于获嘉县某路北段的五层商住楼主体框架结构建设施工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我们干的工程,不签合同的多了,只要沟通好,口头协议都算数”。双方口头约定以每平方米310元为工程价格施工,岳先生便开始安排人员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岳先生委托沈先生、许先生在工地负责施工管理,根据“盖一层给一层的钱”的约定,沈先生从张先生妻子沈女士处累计收到劳务费28万元,2021年1月底工程竣工,还欠15万余元的尾款没有给付。在验收房子时,张先生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沈先生找张先生协商,“房子盖起来是事实,欠的钱一定要给,这笔钱包含支撑框架的模版、工人工资、租用钢管等费用,我们可以协商,有问题扣问题的钱,但是尾款得给我们。”
协商无果,2022年4月20日,实际承包人岳先生前往人民法院进行维权,法院以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岳先生的起诉。岳先生收到裁定书后,寻找证人,补充新的证据,再次提起了诉讼,县法院又以重复起诉为由,再次裁定驳回了岳先生的起诉。后岳先生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亦认为岳先生系重复起诉,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2022年12月6日,岳先生向县法院申请了再审,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县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再一次作出裁定,驳回了岳先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