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给第二十二届国家检察官联合会的贺信中讲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总书记的话更是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树立了信心,增强了斗志。
一.公益诉讼受理范围:

二.公益诉讼是如何办理的?
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线索一立案一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行政公益诉讼:发现线索一立案一调査、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回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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