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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高质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时间:2023-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注困难群体

传递检察关爱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

司法救助宣传周活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多渠道挖掘救助线索,高质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近日,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杰同志带领第三检察部干警在获嘉县火车站广场和相关社区开展“关注困难群体、传递检察关爱”的司法救助宣传周活动。


活动中,检察干警通过悬挂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并结合现实案例与法律知识让更多群众了解什么是司法救助,也详细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原则,救助对象范围以及司法救助的申请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这次活动,传递了检察机关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也提高了司法救助的公众知晓率。活动现场共发放各类宣传手册2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余人次。


近年来,获嘉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不断改进救助工作方式,强化检察为民理念,力争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乡村振兴进行有机衔接和融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23年上半年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0件(办结18件),已发放司法救助金7.3万元,既彰显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办案宗旨,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使群众在感受法律公正的同时,更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下一步,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体司法救助的力度,以依法能动履职更好的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困难群体撑起法治保护的暖心伞。


司法救助定义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原则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助尽救助。

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公平、合理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属地救助。

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司法救助范围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方式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司法救助提交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司法救助材料提交地址

获嘉县友谊大道北侧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12309

7100685

71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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