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医学杂志》2024年4月第39卷刊发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分析成伤机制避免错案1例。
简要案情
某晚,汪某某在饭店饮酒后与嫌疑人李某某、郭某某发生争执,汪某某先后跌倒3次,最后一次倒地不起,医院诊断为“右踝部三踝骨折”。汪某某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检察机关法医对成伤机制进行分析,结合口供和监控视频,认为“右踝部三踝骨折”系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并非嫌疑人李某某、郭某某打击所致,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些特殊损伤特别是间接外力所致的损伤,对损伤结果进行成伤机制分析,找到损伤的成因,判断嫌疑人行为与损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相关程度尤为重要。如本案,受害人去攻击他人过程中,因自身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损伤,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被害人控诉被人脚踢,嫌疑人承认脚踢,鉴定意见为轻伤,本案似乎就是一起“铁”案。但由于没有分析成伤机制,将损伤后果责任误判。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通过法医对成伤机制进行分析,查明案件事实,终止错案继续诉讼,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普通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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