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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让证据“说话”,戳破甜蜜的陷阱
时间:2024-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个人简介



徐来斌,男,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86年9月进入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获嘉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近年来,以婚恋为名的诈骗犯罪屡见不鲜,很多犯罪分子以“婚恋为名”进行假意交往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后诈骗被害人财物,婚恋相亲可能会邂逅一段美妙的爱情,也可能遭受一个甜蜜的陷阱。


被告人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直到法院二审判决都不如实供述,拒不认罪,该案到底是民间经济纠纷?还是假借婚恋之名,行骗取他人钱财之实呢?


基本案情

“这个女人太可恶了,我是为了结婚处对象才转给她这么多钱,她却以此诓骗我,现在我人财两空,我寻死的心都有了”这是一位年过五旬的被害人王某激动的说。(因被骗,被害人自杀过两次,被家人及时发现。)


原来,靠种地维持生计的农民王某,前些年妻子因车祸去世留下了近百万的赔偿金,随着儿女相继成家,一个人的生活使他倍感孤独。2023年初,经婚姻介绍所牵线结识了被告人苗某,双方见面后两人相谈甚欢,苗某能说会道、身材高挑、面容姣好,王某心生欢喜,感觉遇见了人生第二春。


交往期间,苗某利用王某迫切结婚的心理,逐步骗取王某的信任,以自己看病、投资做生意、给别人刷单等为由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诱骗王某向其转账累计1088530元,苗某在得到钱后与王某发生了多次性关系,深陷“温柔陷阱”的王某对此没有任何怀疑,苗某骗取的钱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自身欠款等挥霍殆尽。案发前,苗某以付利息的名义归还被害人243531元。


检察履职 探明真相

案件提起逮捕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审了苗某,苗某拒不认罪,心存侥幸百般抵赖,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承办检察官秉承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一切证据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苗某涉嫌诈骗罪,我院依法决定批准逮捕,并对公安机关制定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听取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辩护意见后,规劝其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授意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被告人苗某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当庭翻供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苗某当庭辩解,坚持本人无罪,辩护律师亦做出了无罪辩护,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临危不惧,结合证据当庭展开驳斥,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建议取消之前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截至案发,苗某仍有844999元未向被害人王某退赔。


苗某假借婚恋交友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844999元。


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为了补齐关键证据,承办检察官开始自行补充侦查,先后到被告人的家乡进行走访,恢复被告人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提取网络赌博平台累计充值3405628分,该平台显示“每充值一元为一分”的证据。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判决正确,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办案心得

办案过程中,苗某一直心存侥幸百般抵赖,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逃脱罪责。面对嫌疑人拒不认罪认罚,拒绝供述的案件,如何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是最重要的。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固定证据,在被告人苗某拒不认罪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准确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彰显了法律威严。真正做到了:让被告人心服;让辩护人口服;让审判人信服,让旁听人佩服。


检察官以案释法


1、什么是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诈骗罪的五大要素。

第一: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欺诈行为;

第二:欺诈行为必须导致被害人产生误解;

第三::被害人必须因误解而将财产交付给第三方;

第四:被害人财产必须因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也就是行为人因此得到财产;

第五:诈骗罪的金额必须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



检察官提醒:广大单身群众要提高警惕,当“幸福”突然造访,要擦亮眼睛,以防遇人不淑、错付终生。婚恋交友中,在深入了解对方身份背景前,切勿和对方有经济上往来,对方提出借款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情感骗局。当遇到诈骗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供稿|第一检察部 贾晨露

审核|段大勇

编辑|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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