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评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展多年,时至今日,社会危险性评估已经遍布刑事司法领域的各个阶段。
社会危险性评估之所以迅速发展有三大原因:一是法律现实主义与循证实践(Evident-Based Practice)的发展,二是降低过高的审前羁押率的现实需求,三是科学技术的发展。
随着法律现实主义思想以及循证刑事司法的不断发展,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欧尼斯特·伯吉斯开发了世界上首个风险评估工具,即利用罪犯的社会经济特征等因素来预测其再次犯罪的风险。加拿大随即跟进,提出“风险、需求与回应性”原则和犯因性“八大要素”(central eight)。其中“风险原则”就是强调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乃至社区矫正对象的区分。犯因性“八大要素”包括犯罪史、倾向犯罪的态度、不良交往关系、反社会人格、家庭婚姻问题、工作学习情况、药物滥用和休闲娱乐,这也是现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核心指标体系。美国也迅速发展起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多种风险评估模型,包括美国肯塔基州的公众安全风险评估系统(PSA系统)、美国联邦审前风险评估工具(PTRA系统)以及以替代惩罚为目标的惩教管理分析系统(COMPAS系统)。据统计,当前世界范围内有超过200种风险评估工具被用于刑事司法和司法精神病领域风险评估。
当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北美地区,其中加拿大聚焦于风险评估工具的发展,美国则注重司法实践中各种风险评估具体应用的有效性。以“再犯危险”为评价对象的风险评估,西方犯罪学界已经开发了四代评估工具。第一代评估工具称为专业判断模式,主要是依靠惩教人员(缓刑官和监狱工作人员)和临床专业人员(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经验判断和专业判断。第二代评估工具称为静态统计风险评估量表,主要通过考察可能引起再犯罪风险的22个因素,给予这些项目定量评分,并将与影响再犯风险有关的因素汇总成风险评估量表。由于该评估工具主要考察静态的、不可变的历史性危险因素,依赖犯罪人静态的过去历史进行分析,导致无法考虑犯罪人员变化情况的缺陷。第三代评估工具称为风险需求量表,主要包括54项犯因性需求,概括为“八大要素”,指出这些因素与再犯的相关性与影响,其中除了犯罪史上的项目外,动态的考察因素被用来调查罪犯的现状和不断变化的情况,比如就业情况、罪犯的新的社交圈、家庭关系等。第四代评估工具称为整合个案管理和风险需求评估,主要强调对犯罪人的个体化评估。另外,北美现在正在研发的第五代评估工具主要聚焦于能否在第三、第四代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急性的动态风险因素,包括醉酒或毒瘾发作期、失业和社会支持系统崩溃等;二是神经心理方面的风险因素。
目前,北美循证司法实践中主要运用第四代评估工具(LS/CMI),评估涵盖法庭环节、缓刑和假释管理以及监狱管理等领域,包括审前的社会调查、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前释放以及附哪些条件、监狱通过评估确定安全等级和矫正计划等。目前,我国香港地区已经引入了这套管理系统,将评估工具进行了本土化处理,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进行调整与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