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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检语】第五辑:非法占用农用地,法律如何 “断案”?
时间:2025-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检语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如何 “断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编者按

民以食为先,粮以地为本。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近年来,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多措并举有效遏制耕地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共同推进耕地保护工作走深走实,更好地守护了“获嘉”的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6.5亩基本农田交由被告人张某璞进行非法挖沙取土销售,获利88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璞支付被告人陈某强29000元。经河南北辰勘测有限公司鉴定:破坏农田6.48亩、农村道路0.08亩,地类为水田、农村道路。


获嘉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坚持刑事审查起诉与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同步推进,一体履职、能动履职,以“刑事+公益”监督模式融通发力,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璞、陈某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璞违法所得59000元,被告人陈某强违法所得29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张某璞、陈某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2021年12月29日,由获嘉县农业农村局、获嘉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人员对案涉地块进行了复垦验收。




典型意义

耕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办理破坏耕地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获嘉县检察院坚持“刑事打击+生态修复”一体推进的办案理念,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维度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积极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切实发挥司法机关打击、监督、修复等职能作用,以求极致的工匠精神,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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