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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检语】第七辑:公益诉讼检察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时间:2025-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检察

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公益诉讼检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以及土地、矿产、林地、草原等资源受到侵害的情形。该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最初确立的四大法定领域之一,目前该领域已成为公益诉讼检察最重要的领域,办案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覆盖面最广、社会影响最大。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分为以下三个方面,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是指因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

是指因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

是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机关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的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致使公益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如何护航绿水青山?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 “生态检察绿盾行动” 公益诉讼监督活动。该活动重点聚焦以下领域:工业废水非法排放、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地生态监管、危险废物处置乱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新能源项目生态影响等10个关键监督领域。检察机关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横向协同履职和纵向一体化办案方面的优势,深化与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水平和力度,切实守护好生态环境。


以下通过几个具体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一领域的公益诉讼实践

案例一:

守护母亲河的清澈

某河流沿岸存在多家化工企业违规向河流排放未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的现象,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迅速介入,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监督。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最终,涉案化工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改,依法缴纳了环境损害赔偿金,河流生态修复工作有序开展,母亲河重现清澈。


案例二:

筑牢森林资源保护屏障

在某山区,存在非法盗伐林木的现象,大量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威胁。检察机关发现后,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盗伐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用于森林资源的修复和保护。此外,检察机关还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通过一系列举措,有效遏制了非法盗伐林木的行为,森林资源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案例三:

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某沿海地区存在非法围海养殖、倾倒建筑垃圾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海洋生物栖息地减少,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海洋生态环境。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海洋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最终,非法围海养殖设施被拆除,建筑垃圾被清理,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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